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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增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8632705F。法定代表人:马宗祥,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以西、广兴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55444873Q。法定代表人:王万军。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4890.3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5月5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雷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八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审判长:魏巍合议庭成员:魏巍、宋锡宽、张敬昌承办人:徐炳喜书记员:李雷合议庭审判长: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4890.3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5月5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承办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魏巍:同意。宋锡宽:同意。张敬昌: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