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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莹与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莹,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莹。被执行人: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7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