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莹与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莹,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莹。被执行人:李浩、王雪、郭刚、李学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7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