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云南源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源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李亚斌,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异19号异议人云南源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晶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亚斌。被执行人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执行董事。李亚斌诉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云04执148号。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2016年12月5日对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玉溪市星云路8号裕达华府内的房屋,车库及车位共49宗财产进行查封,并于2017年2月20日委托评估机关对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认证,2017年4月24日对该财产委托拍卖。异议人云南源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异议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租赁权位于玉溪市星云路裕达华府1幢1层的全部商铺及地上车库,车位暂停拍卖,在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带租且潜在竞买人接受该条件后再行处置。执行异议人云南源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于2013年8月7日与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异议的标的物业租赁给异议人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合同对租金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抵付工程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异议人对租赁物优先购买权。基于以上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对异议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租赁物权的标的物业停止拍卖并终结执行程序。异议人对以上异议请求提供了租赁合同,工商变更登记表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我院在执行(2016)云04执148号案中,对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及拍卖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异议人与云南玉溪锦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租赁人优先购买权等事实需另案起诉予以确认。异议人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异议人云南源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源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聪审判员 杨 跃审判员 杨贵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