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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健开设赌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恢11号之二被执行人高健,男,1983年10月18日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蒙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高健妻子樊峥妤名下登记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中邦上海城341幢房屋一座。2017年7月18日徐培松以76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健开设赌场罪(罚金刑)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