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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金根与官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根,官凤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762号原告:李金根,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委托代理人:龚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官凤平,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李金根与被告官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