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金根与官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根,官凤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762号原告:李金根,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委托代理人:龚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官凤平,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李金根与被告官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