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138号原告:李某,住白银市。法定代理人:吴某,住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某,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住白银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林有霞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晓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