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智能、何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智能,何志强,柳青,武宁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刚,易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37号申请人:宋智能,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何志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柳青,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武宁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人民路166号2栋4-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5G5BH7P。法定代表人:何志强,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志刚,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易兰兰,女,1981年9月7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智能与被申请人何志强、柳青、武宁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刚、易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智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志强、柳青、武宁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刚、易兰兰所有的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30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智能用相应的财产为该保全措施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智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志强、柳青、武宁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志刚、易兰兰所有的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30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