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957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忠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忠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02民初957号原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法定代表人:姜凤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常忠意,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杰(系常忠意母亲),身份证号2305061963********,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镇前进村*组**号。原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忠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时代新城认购协议书,被告从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时代新城购买一户房屋(3号楼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75.88平方米),总房款180,594.00元,被告于当日交纳房款80,594.00元,尚欠房款10万元,被告给我公司出具了欠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常忠意于2017年8月3日当场给付原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2万元;二、被告常忠意于2017年9月4日当天,给付原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2万元;三、剩余房款6万元待被告常忠意从原告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照的时候一次性付清(给付时间为双鸭山市房屋产权部门确认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照的当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常忠意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