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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见衣娜尔·阿斯太与樊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见衣娜尔·阿斯太,樊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401号原告:见衣娜尔·阿斯太,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樊宏,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伊宁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永平。原告见衣娜尔·阿斯太与被告樊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见衣娜尔·阿斯太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见衣娜尔·阿斯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见衣娜尔·阿斯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见衣娜尔·阿斯太负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学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