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孙耀武、赵海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孙耀武,赵海红,车宇川,孙耀强,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山西兴宇鹏程精铸有限公司,山西康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11号申请人张伟,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孙耀武,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被申请人赵海红,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被申请人车宇川,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被申请人孙耀强,男,1970年3月20日生,住山西省太谷县。被申请人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谷县侯城乡北沙河村。法定代表人孙耀武。被申请人山西兴宇鹏程精铸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桃园堡村南。法定代表人车宇川。被申请人山西康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桃园堡村南。法定代表人孙耀强。申请人张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的,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