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申请执行吉施日呷、阿现子朵、吉吾日散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吉施日呷,阿现子朵,吉吾日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被执行人吉施日呷被执行人阿现子朵被执行人吉吾日散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申请执行吉施日呷、阿现子朵、吉吾日散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施日呷于2017年5月25日缴纳案款10000元;2017年6月20日交来案款3000元;2017年6月29日交来案款3300;2017年7月27日交来案款2000;担保人洛尔衣铁于2017年6月22交来案款8000元;2017年7月25日经我院从被执行人吉吾日散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3008.83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格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8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期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