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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春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春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9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系本案被害人母亲),女,194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小区。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陈某某女儿),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东街。被告人王春雨,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公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红超,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大庆市高新区景程小区。负责人许佳斌,职务: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金英,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沙云晴、穆青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宋某某,被告人王春雨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红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金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8日16时51分,被告人王春雨驾驶车号牌为黑EXXX**的蓝色时代牌中型货车,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小区东门对面的路上由东向西进行倒车,将被害人宋某某(男,45岁)撞倒,王春雨肇事逃逸。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后经大庆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局龙岗分局认定,被告人王春雨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2016年10月29日15时,被告人王春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春雨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春雨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逃逸行为,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人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肇事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有悔罪表现,恳请对被告人王春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的交强险是在保险的范围内,但是被告人系无证驾驶,如果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我公司申请保留对肇事者王春雨追偿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16时51分,被告人王春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号牌为黑EXXX**的蓝色时代牌中型货车,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小区东门对面的路上由东向西进行倒车,将被害人宋某某撞倒,王春雨将受伤的宋某某从车下抬出后驾车逃离现场。宋某某后经大庆市龙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后经大庆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局龙岗分局认定,被告人王春雨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2016年10月29日15时,被告人王春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肇事车辆黑EXXX**号货车挂靠于大庆市安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黑龙江安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辆于2016年5月23日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其赔偿额度为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王春雨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和黑龙江安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王春雨家属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10万元,黑龙江安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8万元,陈某某撤回了对王春雨和黑龙江安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诉讼,陈某某继续追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春雨案发时的着装情况。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王春雨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春雨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另证实被告人王春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证人文某某、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事实经过。被告人王春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的经过。鉴定意见,证实黑EXXX**号车辆撞人的事实,以及宋德新符合交通事故致符合损伤死亡。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继伟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春雨不构成逃逸,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春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雨家属案发后和被害人家属和解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撤回对其民事诉讼,对其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春雨除受刑事责任追究外,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部分属机动车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王春雨承担,因王春雨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撤回对王春雨的诉讼,故对王春雨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再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在死亡赔偿限额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春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承保限额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宏滨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于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