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邱勇申请执行刘应强民间借贷纠纷(2017)川1028执3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勇,刘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邱勇,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刘应强,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勇与被执行人刘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应强在诉讼中即已经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查找。因本院穷尽了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应强其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仅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应强所有的车轿车一辆,但至今无法查找并控制该车,当然也就无从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吉方审判员  付邦清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