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绪堂、朱正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堂,朱正林,戴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刘绪堂,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林,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戴世田,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刘绪堂与朱正林、戴世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正林的存款137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