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81张洪武诉张洪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武,张洪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2081号原告张洪武,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张洪卫,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武诉被告张洪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滕 岩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