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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81张洪武诉张洪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武,张洪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2081号原告张洪武,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张洪卫,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武诉被告张洪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洪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滕 岩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