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秀灵与被告刘小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灵,刘小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248号申请人:孙秀灵,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大学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任庄新村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小松,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大学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大中专毕业集体户238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灵与被告刘小松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秀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松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及查封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秀灵的申请符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小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告申请人刘小松位于临泉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阜临路北侧建设路西侧临泉县碧桂园12栋302室(网签合同编号为20166109)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030元,由申请人孙秀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劲辉审 判 员 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