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陶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陶泽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812号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锋,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派驻武威销售负责人,住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2号2栋楼442号。被告:陶泽先,男,现年48岁,住武威市。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河西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