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吕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吕永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588号原告: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鹏,分公司经理。被告:吕永东,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农机)诉被告吕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沃农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永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沃农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吕永东偿还农机货款4.5万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违约的日万分之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吕永东在其处购买久保田588i-G收割机一台,因欠款4.5万元未付,为此,吕永东出具欠据、保证书各一份。吕永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18日,吕永东在其处购买久保田588i-G收割机一台,吕永东拖欠4.5万元农机款未付。双方约定,上款吕永东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逾期其按日万分之五向雷沃农机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吕永东出具的欠据、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吕永东与雷沃农机关于买卖收割机的合同依法成立,吕永东拖欠雷沃农机兽农机款4.5万元至今未付,现雷沃农机诉请吕永东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吕永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农机款4.5万元及违约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上款付清时至)。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吕永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