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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邵卉、王建光与GALVSHKA MYROSLAVA、BRATYSIA NATALII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光,邵卉,BRATYSIANATALIIA,GALVSHKAMYROSLAVA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701号原告:王建光,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邵卉,女,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煦,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BRATYSIANATALIIA,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GALVSHKAMYROSLAVA,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建光、邵卉与被告BRATYSIANATALIIA、GALVSHKAMYROSLAV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光、邵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香河园路1号院万国城×号楼×号房屋;2、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49999.33元;3、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265800元;4、要求二被告支付律师费30789.97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22日,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二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香河园路1号院万��城1号楼702号房屋出租给二被告居住使用。双方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2015年4月27日、2015年6月23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对房屋状况、租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保证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二被告拖欠房屋租金18666元,应支付违约金17500元。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二被告拖欠房屋租金331333.33元,应支付违约金248300元。二原告认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二被告拒不支付房租,根据合同约定,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押金,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现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诉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二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且不��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光、邵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二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二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毅兵审 判 员  龙 琨人民陪审员  桂 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康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