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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杏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杏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3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杏丹,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6月30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杏丹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侯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杏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韩杏丹到伊川县白沙卫生院看病时,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后韩杏丹用该钥匙将张翠红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266元。案发后,赃物已提取退还受害人。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韩杏丹到伊川县白沙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杏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韩杏丹供述;2、被害人许某陈述;3、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4、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等;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杏丹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杏丹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杏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