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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司惩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安达市人民法院罚款复议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黑12司惩复4号复议申请人: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宾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职务经理。复议申请人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黑1281司惩536号之二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其于2017年7月15日收到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司惩536号之二罚款决定书,对该罚款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书。安达市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拒不执行(2015)安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2016)黑12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为由,认定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申请人决定罚款10万元。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无事实根据。申请人因据以执行的(2015)安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2016)黑12民终81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7年5月17日决定立案。现该案在省高院审理程序中。故请求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司惩536号之二罚款决定书。经审查查明,安达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安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2016)黑12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侯万友申请执行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安达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限在2017年7月30日前交纳。哈尔滨长恒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司惩536号之二决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