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熊佳与李尚海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佳,李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18号申请执行人:熊佳,女,199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李尚海,男,1984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佳与被执行人李尚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尚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佳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8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翼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