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申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彦文与陕西锦绣昌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彦文,陕西锦绣昌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彦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锦绣昌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奎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侯彦文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锦绣昌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26日,侯彦文以其已与陕西锦绣昌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彦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彦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高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