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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刘维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刘维贻,广西梧州奔腾办公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2401号。负责人刘维峰。被执行人刘维贻,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奔腾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三路19号2层20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维贻。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刘维贻、广西梧州奔腾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刘维贻广西梧州奔腾办公系统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但需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