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慕德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慕德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3075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 负责人:陈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敬杨。 被告:慕德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淑凤。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慕德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钟敬杨,被告慕德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称,被告慕德洪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碧桂园·凤凰城小区以来,从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共拖欠物业费3894.12元,要求支付物业费3894.12元及违约金2727.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慕德洪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记不清了,2015年1月我交了一年的物业费,违约金不同意给付。原告要求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入户手续才能给钥匙,我家的入户门门锁一直都是不好使的,找物业一直也未修好。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碧桂园·凤凰城”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原告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8月5日,被告慕德洪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被告办理了“碧桂园·凤凰城”小区入住手续,被告的住宅面积为111.9平方米。被告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共拖欠物业费3894.12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碧桂园·凤凰城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入住登记表及碧桂园·凤凰城物业及资料移交书、中标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对被告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合法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前期物业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应该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拖欠的物业费3894.12元。关于被告提出被告物业管理瑕疵问题,不能作为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关于被告计费时间记不清问题,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应以原告请求的时间进行计算。关于被告提出其家门锁问题,因属与开发商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诉处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慕德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的物业费3894.12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慕德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