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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剑平与黄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平,黄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318号原告:李剑平,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黄洁飞,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李剑平与被告黄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剑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洁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剑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洁飞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剑平负担。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少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