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桂兰申请执行阿拉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阿拉坦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64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阿拉坦其其格,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06号王桂兰申请执行阿拉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拉坦其其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王桂兰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