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春秀、孙名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秀,孙名扬,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1259-1号申请人:王春秀。申请人:孙名扬。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民终823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在申请执行人王春秀、孙名扬名下,位于德州运河开发区三八西路大运河��济港13号楼2层328号房产及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雒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