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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魏贤强、徐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强,徐均涛,白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魏贤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均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白锦全,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魏贤强与被执行人徐均涛、白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均涛、白锦全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