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吾买尔与李宝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吾买尔,李宝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下称伊犁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吾买尔,男,东乡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和住址,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2001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3年10月21日刑满被释放;2006年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宝振,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1987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下称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3年6月22日刑满被释放;2003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5日刑满被释放;200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9月14日刑满被释放;2011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宁县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吾买尔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宝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新40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吾买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宝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吾买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吾买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吾买尔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吾买尔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17)新40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向民审 判 员 黄一宁审 判 员 蒲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庆宏书 记 员 李亚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