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宏清、邹宏武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宏清,邹宏武,邹宏兴,邹宏江,杨正均,杨正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47号申请执行人邹宏清,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邹宏武,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邹宏兴,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邹宏江,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杨正均,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杨正梦,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在执行邹宏清、邹宏武、邹宏兴、邹宏江与杨正均、杨正梦物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超寿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红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