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孙辉与吴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吴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98号申请人:孙辉,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吴钢,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人孙辉与被申请人吴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钢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30万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钢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