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玉华申请执行尹丰兰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尹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尹丰兰,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张玉华申请执行尹丰兰健康权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债权为299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