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盛娴宣告盛皿宇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娴,盛皿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2民特3号申请人:盛娴,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盛皿宇,男,汉族,1960年4月9日生,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盛娴要求宣告盛皿宇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盛娴称:其系被申请人盛皿宇的婚生女,被申请人盛皿宇与其母李秀珍已离婚。2006年被申请人盛皿宇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盛皿宇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盛皿宇,男,1960年4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系申请人盛娴的父亲,200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盛娴申请宣告盛皿宇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盛皿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盛皿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盛皿宇离家出走多年,经利害关系人盛娴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盛皿宇依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盛皿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