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军,李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立军,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李玉江,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11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周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10115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