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左光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左光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797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负责人:陈利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志辉、黄朝晖,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光媛,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左光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左光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7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由担保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左光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7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伟俭本裁定书于2017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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