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异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协和制药厂、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协和制药厂,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博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异20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郑州市协和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棠,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博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协和制药厂、被执行人河南省博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郑州市协和制药厂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郑州市协和制药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郑州市协和制药厂申请撤回异议,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郑州市协和制药厂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迎审判员 朱岩审判员 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