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尚俊旦与程凤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俊旦,程凤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财保12号申请人:尚俊旦,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22日。被申请人:程凤林,女性,汉族,生于1977年5月。现申请人尚俊旦与被申请人程凤林因共有纠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存放在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之子文连勋的死亡赔偿金17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尚俊旦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在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之子文连勋的死亡赔偿金1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景东平审判员 盛 媛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