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玉梅、吴某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吴某2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梅,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霞浦县,常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2,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2016年9月27日因吸毒被抓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梅、吴某2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梅、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6、7月的一天至同年9月25日间,被告人张玉梅先后在其常住地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象岗村东门前98号、象岗村老爷官附近、象岗村象岗学校路边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吴某2、吸毒人员吴某1等人,每次毒资为人民币100元至200元,重约0.1克。在此期间,经吴某2电话联系后,由吴某1直接向张玉梅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有1次,吴某2代吴某1向张玉梅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有23次,吴某2代吸毒人员许某1向张玉梅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有6次。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吴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在被告人吴某2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玉梅,在张玉梅的常住地扣押到重约0.3克白色粉末物品。经鉴定:被扣押的物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梅、吴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许某1的证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辨认材料,扣押清单,现场勘查材料,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鉴定文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材料,现场检验报告书、抽样取证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另查,被告人吴某2因吸毒被抓获当天,便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尚未被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对另查明的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梅、吴某2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被告人张玉梅单独或与被告人吴某2结伙多次向他人非法销售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梅、吴某2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玉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2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2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张玉梅,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2帮助他人联系及介绍他人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张玉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张玉梅、吴某2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张玉梅、吴某2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二、被告人吴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