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力军与张梦木、张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力军,张梦木,张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邓力军,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梦木,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心中,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邓力军与张梦木、张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梦木、张心中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张梦木、张心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