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永团与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团,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团,男,生于1972年4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振献,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永团申请执行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