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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花园盛世年华文化娱乐中心、翟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花园盛世年华文化娱乐中心,翟战涛,陈宣友,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900号原告: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百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倪蒙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朝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园盛世年华文化娱乐中心,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花果园项目E区E9号-1-4层。执行事务合伙人:翟战涛。被告:翟战涛,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陈宣友,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郑刚,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园盛世年华文化娱乐中心、翟战涛、陈宣友、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普莱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缪剑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