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海龙与邢月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龙,邢月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62号原告崔海龙,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邢月梅,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崔海龙诉被告邢月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