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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海龙与邢月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龙,邢月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62号原告崔海龙,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邢月梅,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崔海龙诉被告邢月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