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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道平、张海英、鄢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道平,张海英,鄢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89号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常德大道(美景花园1-06栋)。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道平,男被告:张海英,女被告:鄢洪,男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道平、张海英、鄢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