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道平、张海英、鄢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道平,张海英,鄢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89号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常德大道(美景花园1-06栋)。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道平,男被告:张海英,女被告:鄢洪,男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道平、张海英、鄢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