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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田妹、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同顺堂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田妹,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同顺堂药店,东莞市粤兴保康食品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田妹,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静,系上诉人所在单位广州培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推荐公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同顺堂药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天雅居120号自编103号。经营者:张燕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粤兴保康食品厂,经营场所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社区。投资人:陈满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莫田妹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同顺堂药店、东莞市粤兴保康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莫田妹以其与东莞市粤兴保康食品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原审起诉,并主张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本院认为,上诉人莫田妹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问题,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时,一审的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上诉人莫田妹要求减半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无相应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可以减半收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莫田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莫田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莫田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