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侯广霞与新乡市酬勤广告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霞,新乡市酬勤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623号原告侯广霞,女,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酬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36号富达财富中心2层210号。法定代表人翟钰东。委托代理人翟钰明,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广霞诉被告新乡市酬勤广告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广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广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广霞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