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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瑞杰与刘士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杰,刘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陈瑞杰,男,汉族,63岁。被执行人:刘士波,男,汉族,42岁。申请执行人陈瑞杰与被执行人刘士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蛟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瑞杰经济损失86.3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瑞杰经济损失863.00元。三、被告刘士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陈瑞杰经济损失1793.48元。四、驳回原告陈瑞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陈瑞杰负担151.00元,由被告刘士波负担99.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瑞杰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士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士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士波名下暂无存款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到蛟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刘士波名下车牌号牌为吉B858**号奇瑞牌汽车的车籍。本院到蛟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刘士波名下暂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士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