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殷某,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某、殷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某、殷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行审1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