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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彬、楼贤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彬,楼贤后,楼益松,楼国强,金军,龚文生,王新忠,阿不都外力·吐尔地,先米西丁·艾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837号申请执行人徐彬,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幢*号。申请执行人楼贤后,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力村**组。申请执行人楼益松,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力村*组。申请执行人楼国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力村*组。申请执行人金军,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麻车村*组。申请执行人龚文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前王村*组。申请执行人王新忠,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力村前山。被执行人阿不都外力·吐尔地,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东油田第二居民区**幢*单元**号。被执行人先米西丁·艾合买提,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阿热吾斯塘乡吐各曼贝希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彬、楼贤后、楼益松、楼国强、金军、龚文生、王新忠与被执行人阿不都外力·吐尔地、先米西丁·艾合买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