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张伟张冯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张冯盛,张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2453号原告: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68913336K。法定代表人:袁肴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彭越,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被告:张冯盛,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伟,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万,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原告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与被告张冯盛、张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肴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彭越,被告张冯盛、张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鹏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单车生产任务责任制考核书》(简称考核书);二、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单车生产任务指标费18990元;三、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因拖欠上述生产任务指标费而产生的滞纳金4562.00元;四、判令二被告返还责任车辆渝F96T**和该车行使证、营运证、车牌及所有证件;五、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解决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考核书,责任车辆为渝F96T**,履行期限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考核书第三条约定,责任车辆每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单车生产任务指标费3475元/月。每月经济考核指标费用实行先交后行,乙方必须在每月30日前将下月考核指标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第四条约定,每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在签订考核书时,乙方一次性交清。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约定,乙方未及时支付、缴纳、赔偿相关款项的,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抵扣后乙方应于十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考核书,并无条件收回责任车辆。第八条第三项约定,在考核书执行期间,乙方若每月逾期未缴纳生产任务考核指标费用及考核书规定的其他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每日按应缴纳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如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有款项,乙方必须在十日内补足被扣除的款项;逾期乙方如不按时足额补足被扣除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考核书,收回责任车辆,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作为违约金收取。考核书签订后,原告向二被告交付了责任车辆渝F96T**,二被告自2016年12月起一直未按月缴纳单车生产任务指标费,原告催收无果,故起诉维权。被告张冯盛、张伟辩称,原告请求解除考核书不成立,被告没有违背考核书规定;二被告不欠原告任何费用,考核书第十项约定的可以抵扣,故原告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不成立;原告请求返还证件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时间没到,被告没有违背单车生产责任规定,故原告诉讼请求第四、五项亦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合法的出租客运企业。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考核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责任车辆:渝F96T**出租汽车是甲方(原告)全额出资购买且具有客运经营指标的出租汽车一辆,按“责任经营,定期考核”的方式交给被考核人经营。二、生产任务指标:责任车辆每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单车生产任务指标费用3475元/月(实际是按每台车3475元/月缴纳)。每月经济考核指标,实行先交后行,乙方(二被告)必须在每月30日前将下月考核指标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三、安全生产履约保证金:每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在签订考核书时一次性交清。在解除考核书时,乙方全面完成考核书所有安全生产指标任务,无违约责任、交通事故遗留或其他遗留问题,交还车辆和所有随车证、牌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不计息。四、被考核人应承担的常规费用:(一)车辆营运中产生的燃料费、维修保养费、GPS服务费、座套清洗费、洗车费、服装费、灭火器更新费、停车费、票据工本费。(二)车辆季检、年检和气瓶年检及行使证、营运证(牌)审验、服务监督卡、换新等工本费。(三)其他费用等。五、考核履行期限:考核书有效期限为8年,即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考核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甲方有权重新确定被考核人。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拥有营运车辆的所有权、营运管理权和经营指标权、合法的车内及车身广告收益权,以及对该出租车的安全、设施设备、劳务的统一管理权,服务质量监督权,对乙方违章违纪、违约违规的处理、处罚权。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缴纳考核书中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指标及其他费用。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技术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采取强制维护,禁止上路营运等措施督促整改车辆技术状况直至合格为止。4、在考核履行期限内,如遇国家或本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政策调整,物价波动等因素,导致税费和月考核标准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协商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交清。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处理行车事故,向保险单位办理索赔事宜。6、责任车辆在运行中发生抛锚,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施救和转运旅客及行李,费用由乙方承担。7、甲方有义务组织乙方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行车安全、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8、因抢险救灾、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政府指令,甲方有权安排责任车辆完成特殊工作任务,乙方必须服从并按时完成。9、在考核期限内,甲方根据市场变化、企业发展的需要,有权增(减)营运车辆,乙方必须服从。10、乙方未及时支付、缴纳、赔偿相关款项的,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抵扣后乙方应于十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考核书,并无条件收回责任车辆。若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含律师费等):①车辆及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②事故赔偿;③各类违法违规的罚款(扣款);④考核费用未足额缴纳的;⑤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考核书的行为提出申诉和索赔。同时承担考核书约定的相应义务和责任。2、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按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各种生产任务指标及其他费用。3、乙方有责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和服从行业管理部门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种例行检查,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4、乙方应当保管好车辆上的标识、广告,不得擅自承接广告业务,不得张贴或更改车辆图标。长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内外整洁卫生。5、乙方有义务保管、爱护好车辆及附属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各级保养,保证责任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严防机械事故发生。6、乙方应全面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考核指标及各项运输生产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单车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7、乙方不得以转包或变相转包的形式将车辆交给他人营运。8、考核期限届满,乙方应立即交回车辆和各种牌证,并配合甲方处理报废车辆事宜。车辆报废,残值归甲方所有。9、乙方应妥善保管好责任车辆,自行选择停放场点。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责任车辆被抢、被盗、毁损等情形的所有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同时不得因此免除考核书约定的各种款项的缴纳。10、乙方不得将甲方车辆做任何抵押、担保。七、违约责任:(一)在考核书执行期间,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考核书有关条款,乙方有权追究因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在考核书执行期间,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考核书有关条款,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因任何原因的停驶(如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提前报废、违约造成的停驶等),均不免除乙方向甲方缴纳生产任务考核指标费用的责任。乙方若要求提前终止考核书,应书面申请得到甲方许可后,双方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终止考核书,转包或变相转包责任车辆,甲方有权终止考核书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收乙方安全生产风险金,同时追究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在考核执行期间,乙方若每月逾期未缴纳生产任务考核指标费用及考核书规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每日按应缴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如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有款项,乙方必须在十日内补足被扣除的款项;逾期乙方如不按时足额补足被扣除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考核书,收回责任车辆,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作为违约金收取。(四)在考核执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定期、不定期安全例检例查制度。不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各级保养,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安全违约金。乙方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妥善保管好责任车辆,造成责任车辆重大损毁、火灾、被抢、被盗、交通事故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考核书,同时按上述第六条第二项第9款执行。(五)乙方在营运中发生宰客、甩客、拒载、乱收费、站外揽客、违规打组合、超范围经营等服务质量低劣行为被投诉,经调查属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除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外,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信誉违约金。(六)在考核执行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享有根据事故等级或经济损失的数量,决定解除考核书的权利。同时,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含保险公司赔付差额部分)。乙方责任事故应按保险公司实际赔付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安全违约金。(七)乙方应每月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临时会议以通知为准。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违者每次必须补课学习并交纳50元学习补课费。(八)乙方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道路交通驾驶员管理办法》,服从甲方的安全检查。对超出核定载客人数20%及以上或者超速50%及以上等违法违规行为,除管理部门处罚外,公司还将继续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凡因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的经济处罚,概由乙方全额承担。(九)责任车辆驾驶员须经甲方审查合格,办理登记上岗手续,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向甲方缴纳安全学习保证金2000元。若驾驶员自行离岗,经甲方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退还该款,不计息。乙方违反本规定,擅自聘用驾驶员顶班的,每人次应当向甲方支付安全违约金300元;拒不改正的,停车处理。(十)乙方参与罢运(罢工)和集访活动,经有关部门、甲方劝阻无效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当即单方解除考核书,收回责任车辆和证牌,向乙方追偿经济损失,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十一)考核期间,乙方因利用责任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考核书自动解除,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因其他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病故、致残或丧失机动车驾驶能力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考核书自行终止,由乙方将责任车辆及相关手续完好无损交回甲方,乙方在无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十二)考核履行期间,因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责任车辆和证牌,免除剩余考核指标,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乙方必须保证责任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运行条件。(十三)乙方因保管责任导致责任车辆上的标识、广告、及其他附属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或照价赔偿责任。(十四)责任车辆必须由签订考核书的驾驶员驾驶,乙方因健康等原因暂时不能驾驶车辆,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由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否则按违约处理。八、争议的解决:在履行考核书时,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九、特别约定事项:(一)乙方同意在考核书有效期间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考核书附件和甲方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为考核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二)国家政策性补贴和奖励,公司按国家政策分配。(三)被考核人必须完成考核书的各项指标,收入超出自留,差欠补齐。(四)考核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即生效。对方如有异议,应当在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诉,超过15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申诉期间,甲方不停止解除生效的执行。同日,原告与被告张冯盛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2016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19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张冯盛还签订协议,约定车辆保险、驾驶员社会统筹保险不纳入单车考核之内,车辆保险、驾驶员统筹保险(含公司缴纳部分)、GPS服务费和座套清洗费用采取代收代支的方式由被考核人(被告)全额支付。同日,原告分别收取了二被告履约保证金各4.5万元,分别收取二被告服务监督卡押金各0.2万元。2017年5月11日,原告为本案诉讼与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其律师服务费0.6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单车生产任务责任制考核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收据、协议等复印件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考核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故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原告生产任务指标费用。该法还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二被告虽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生产任务指标费用,但是,考核书约定二被告各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而原告实际向二被告各收取了4.5万元,实际多收被告3万元,且考核书约定二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原告相关款项的,原告可以将履约保证金抵扣,二被告亦同意用多交的履约保证金抵扣,故应抵扣。原告主张二被告欠交的生产任务指标费用低于二被告多交的履约保证金,足以抵扣,故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存在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或考核书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应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阳县鹏程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 文 搜索“”